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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某娱乐城!2女经理被逮捕!
 [打印]添加时间:2021-12-08   有效期:不限 至 不限   浏览次数:138
   高市检刑诉〔2021〕236号
 
  被告人梁某某,绰号“**”,女,1986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86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**区**路**排**号,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。2021年7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2021年8月11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,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依法对其执行逮捕。
 
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 
  2020年至2021年4月底,被告人梁某某利用**娱乐城营销经理的身份,在安排陪侍女坐台过程中,介绍任某某、赵某某、候某某、孔某某、孙某某、杨某某等陪侍女从事卖淫活动。被告人梁某某从中抽取嫖资获利至少7000余元。
 
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 
  1.书证;
 
  2.证人司某某、郭某某、王某某、孔某某、候某某、任某某、赵某某、孙某某、杨某某的证言;
 
  3.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;
 
  4.辨认笔录;
 
  5.电子数据。
 
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 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介绍多人卖淫,并从中获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 
  此致
 
  高平市人民法院
 
  检察官:李娜
 
 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
 
  起诉书
 
  高市检刑诉〔2021〕224号
 
  被告人周某某,曾用名周某甲,绰号“**”,女,1977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108031977********,汉族,初中文化程度,群众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**区**街**号,现住河南省焦作市**区**号楼**单元**楼**号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,于2021年7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经本院批准,于2021年7月2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,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。
 
  经依法审查查明:
 
  2020年至2021年4月底,被告人周某某在担任**娱乐城营销经理期间,多次介绍本组的李某某、张某某和胡某某(已起诉)组的李某甲、孔某某、任某某、候某某、杨某某、何某某、袁某某等人以一次卖淫2000元或300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活动,周某某通过抽取20%或10%的嫖资非法获利约8000元。
 
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 
  1.书证;
 
  2.证人李某甲、张某某、李某乙、孔某某、任某某、候某某、杨某某、何某某、袁某某等人的证言;
 
  3.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;
 
  4.辨认笔录;
 
  5.电子数据。
 
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
 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多次为多人从事卖淫嫖娼牵线搭桥,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 
  此致
 
  高平市人民法院
 
  检察官李海芳
 
  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