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。2021年10月12日,依据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对当事人立案调查。经查,本案货值金额人民币4902元;违法所得人民币3254.38元。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”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没收同批次涉案不合格针织休闲上衣贰件(备样);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零贰元整;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肆元叁角捌分。